Ý kiến:1 创始人: Site Editor Publish Time: 2025-01-16 Origin: Trang chủ
在VOCs2.0推进期间,包括《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 - 2020)在内的各项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受到了广大企业的关注。中国工业清洗协会作为标准编制单位,其官方标准解析可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现阶段出版印刷企业所有原辅材料的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质量占比,并结合各厂家生产实际情况来看,主要为:油墨的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含量在0.73 - 2%,润版液的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含量在0.8 - 3%,清洗剂(洗车水)的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含量在70 - 90%。其中,油墨用量最大,洗车水用量最小。如果能将清洗剂(洗车水)替换为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含量在10%以下的产品,在印刷环节就无需进行治理了。虽然这一优化过程较为漫长,但为推动全行业的源头控制,企业应尽量使用低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含量的半水基清洗剂作为日常使用的洗车水。只有全行业共同努力,出版物印刷才能完全实现源头控制、全部达标且无需进行末端治理的理想状态。
对《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 - 2020)这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展开讨论。首先提到在VOCs2.0推进过程中该标准受到企业关注,编制单位中国工业清洗协会有官方解析可供学习。文章从适用范围、产品检测及组成标注、监督和执法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相关问题:
适用范围相关问题
1.适用的清洗剂:除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领域外,工业生产和服务领域使用的清洗剂必须符合标准。这是因为特种行业受国家优先扶持发展,且在我国“缺芯少屏”的情况下,半导体制造需要鼓励发展,所以这些行业暂不受限。从清洗剂的定义来看,以去除污垢为目的且具有特定功能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都应属于清洗剂,即使未被命名为清洗剂,只要用途符合定义,就要按照清洗剂进行强制要求。但某些特殊情况,如墨盒内用于疏通油墨通路的有机溶剂,应按照“油墨”或“油墨稀释剂”对待。
2.限制使用的化工产品清单:常见的可用于清洗且能自然干燥的有机溶剂都属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范畴,涉及醇、酯、醚、酮等众多门类,但具体产品种类过多,难以逐一列举。
3.有机溶剂类清洗剂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限值问题: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限值为900g/L。对于全部使用卤代烃复配且密度大于1的清洗剂,可通过使用部分密度小于1的产品复配,或使用标准中允许扣减的有机溶剂复配来达到标准要求,在标准修订前必须遵守现行版本规定。
4.企业排放达标与清洗剂标准关系: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是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要求,而清洗剂的标准是源头预防要求,两者不能相互替代,都要满足要求。
一、适用范围相关的问题 1、哪些清洗剂必须符合GB 38508 - 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答: (1)首先从清洗剂应用的工业领域分析。《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生产、使用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清洗剂”“本标准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剂”。也就是说,除“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清洗剂”外,工业生产和服务领域所使用的“清洗剂”产品都必须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为何存在一些工业行业不适用的情况呢?这是因为我国仍为发展中国家,对于一些特种行业,特别是关系到国家战略及安全的行业,如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生产等,是国家优先扶持发展的重点领域,不受此标准限制。同时,当前我国“缺芯少屏”现象严重,“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是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暂时也不应受此标准限制。 所以,对于清洗剂产品,首先必须明确其使用范围是工业用途还是军工等用途。如果清洗剂的使用用途划分不明确或者存在交叉,只要其使用的场所或领域属于国民经济分类中的“工业生产行业”,就必须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2)其次从清洗剂的定义分析。《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对“清洗剂”的定义为:
“在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利用化学溶解、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剥离等原理,去除装置、设备、设施、产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胶质、积碳、粉尘等)而使用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 该定义可解释为:以去除“装置、设备、设施、产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胶质、积碳、粉尘等)”为目的,且具有“化学溶解、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剥离”功能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就应属于清洗剂(无论该物质是否被命名为清洗剂)。这样定义的原因是,清洗剂的原材料来源广泛,可用作清洗剂的化学品种类繁多,多达数百种,且存在实际是清洗剂但未按清洗剂命名的情况。例如,一些企业直接购买化学品(如一氟二氯乙烷,又称HCFC - 141b)用于清洗工作,多数企业未将其标注为“清洗剂”,但由于其实际使用用途与标准定义一致,也必须按照“清洗剂”进行强制性要求。 与此同时,可用作清洗剂的化学品或制剂可能还有其他用途,也不能随意扩大清洗剂的范围。按照标准中的定义,如果使用该化学品或制剂不是以去除“污垢”为最终目的,仅仅是某些工业产品生产工序中的“稀释、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等为目的的某些组成部分,使该化学物质与其他原材料已经融为一体、无法分割,形成了某种新产品,且该新产品无法用于清洗用途时,不能按照清洗剂对待,应按照该新产品所属领域中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进行控制或限制。例如,“乙醇”既可用于清洗,也可用于生产醋酸、饮料、香精、染料、燃料等。不能因为“乙醇”可用于清洗,就将所有含“乙醇”的产品都按照“清洗剂”进行强制要求。
此外,还有极少数特殊情况,暂时也不宜按照清洗剂对待。例如,一些打印机墨盒里会自带少量用于墨盒堵塞时清洗疏通油墨通路的有机溶剂(部分墨盒生产企业称之为“清洗剂”)。首先,由于这部分溶剂封装在墨盒内部,随墨盒一起销售、无法分割,对于生产者之外的任何人,从产品外观无法分辨墨盒内部是否存在清洗剂。其次,在墨盒堵塞时,启动打印机墨盒清洗程序后,这部分有机溶剂在疏通油墨通路后会和油墨一起转移到打印纸张上,后续混合物排出的过程和油墨的打印过程没有区别。因此,将“这部分有机溶剂”的功能描述为“使浓稠或固化的油墨稀释,然后能够重新流动”更为准确。所以,对于这些有机溶剂,应该按照“油墨”或“油墨稀释剂”对待。同时,需要提醒相关墨盒生产企业应及早研究环境友好型稀释剂,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2、能否具体列出《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中限制使用的化工产品清单?
答: 按照标准定义,清洗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初沸点小于等于250℃,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按照此定义,我们常见的可用于清洗并且能够自然干燥的所有有机溶剂都包含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范畴内,涉及的具体化工产品门类有:醇、酯、醚、酮、醇醚、苯系溶剂、直链烷烃和异构烷烃、直链烯烃和异构烯烃、卤代烃、芳香烃类等。具体可用于清洗剂的化工产品种类太多,难以逐一列出。
3、关于《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中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限值为900g/L,由于卤代烃溶剂密度都大于1,又涉及溶剂的共沸特性,溶剂配比具有唯一性,很难满足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限值,针对这种实际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
答: 按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规定,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VOC限值为900g/L,即任何类型的有机溶剂型清洗剂都必须符合强制标准规定,无例外情况。 对于全部使用卤代烃复配的清洗剂,因为其密度大于1,超过了标准限值,这种情况下要求清洗剂提供商应使用部分密度小于1的产品进行复配,减少毒害性较强的卤代烃使用剂量,以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然也可以使用标准中允许扣减的密度大于1的某种(或几种)有机溶剂进行复配,如对氯三氟甲苯、1,1,1,3,3 - 五氟丙烷(HFC - 245fa)、1,1,1,3,3 - 五氟丁烷(HFC - 365mfc)、1,1,1,2,2,3,4,5,5,5 - 十氟戊烷(HFC - 4310me)、顺式1,1,1,4,4,4 - 六氟 - 2 - 丁烯(HFO - 1336mzz - z)、反式1,3,3,3 - 四氟丙烯(HFO - 1234ze)、1,1,2,2 - 四氟乙基 - 2,2,2 - 三氟乙基醚(HFE - 347)、甲基九氟丁醚1,1,1,2,2,3,3,4,4 - 九氟 - 4 - 甲氧基丁烷(HFE - 7100)、乙基九氟丁基醚(HFE - 7200)。这样复配的清洗剂虽然比重大于1,但扣减后仍可符合强制标准要求。
标准一旦发布实施,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有问题可以反馈。根据大家反馈的意见,在后续标准修订时可以参考改进,但在标准新版本发布实施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标准现行版本的规定。
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已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所使用的清洗剂是否需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答: 我国目前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原则”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管控。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是基于产品原材料组成的限值要求,属于源头预防;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是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方面的要求。这两种措施不能相互替代,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1.产品检测及组成标注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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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清洗剂类别判断及标注:清洗剂可分为水基、有机溶剂、半水基三类。水基清洗剂以水为基础溶剂,有机溶剂含量极低;半水基清洗剂的水和有机溶剂比例随污垢成分调整;有机溶剂清洗剂以有机溶剂为基础溶剂,水分含量低。在鉴别方法上,水基清洗剂易溶于水、气味小;有机溶剂清洗剂有溶剂气味、易挥发、可燃烧等特点;半水基清洗剂有溶剂气味、溶液状态特殊等简易判别方法,但准确判断需要进行分析检测。经检验合格的清洗剂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类别,不需要标注具体物质含量数值(企业若想表明产品更严格水平时可自行决定是否标注),含有可扣减物质时要明示相关信息,产品应明确使用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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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不受限化学物质及检测:标准给出了Hợp chất hữu cơ dễ bay hơi含量计算公式中的可扣减物质,这些物质的使用比例不受限制(在检测方法可靠的前提下),没有具体产品清单,检测方法要满足方法测定低限和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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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检测主体与检测机构要求:清洗剂是否符合标准由企业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判定,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用户或监督部门通常采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报告。承担检测的实验室应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且出具的报告应具备CMA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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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检测注意事项:检测时要确认产品类别、明确施工配比,对有机溶剂清洗剂检测时要注意防爆,可扣物质检测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且要做方法验证,针对带压包装型清洗剂产品有特殊的取样和计算方式。
2.监督和执法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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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不符合标准的影响:国家强制标准必须执行,不执行将受到当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会依据相关法律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商品不符合标准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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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标准实施前后清洗剂使用情况:2020年12月1日标准实施后,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清洗剂,用户也不得使用,库存、在途运输、未使用完的清洗剂不能继续使用,应回收再生产或按照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